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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验收有两个步骤:首先看治污设施是否按环保批复要求设立,其次对治污设施进行性能检测,主要是监测排放污染物浓度和计算排放量,是否达标排放。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种分类法,以环境影响评价类型分为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卡:
第二种分类法,以自身性质,可分为污染排放为主的项目和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
自由容器
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企业自行组织验收。 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建立环评、“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衔接的管理机制。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在排污许可中载明。将企业落实“三同时”作为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期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